當前,在我國刑罰執行過程中,減刑和假釋的適用比例極不協調。減刑適用率較高,而假釋適用率則較低。這與其他國家大量適用假釋、較少適用減刑的現狀形成極大反差。對此,聶美焱在《檢室內裝潢察日報》上發表文章《應多適用假釋限制減刑》中指出:
  當前,我國的減刑制度存在有以下問題:其一,重新犯罪率高。其二,減刑裁定洗碗機的不可撤銷不可逆轉性,不利於短刑犯的管理。特別是罪犯減刑後餘刑不長、不再有減刑機會,這類罪犯不容易服從管教,有的甚至對抗改造。
  而假釋制度具有以下優勢:其一,預防重新犯罪。假釋後罪犯仍然要受到有關機關的嚴格監管,一旦違反了法律規定,將被撤銷假釋,因此,假釋的這種附條件性,對被假釋的罪犯具有很強的行為約束作用,可以預防重新犯罪。其二,假釋重犯率低。根據調查,罪犯假釋後的重新犯罪率很低,只有2%左右。其三,為服刑人員回歸社會搭室內裝潢建橋梁。假釋制度有利於培養罪犯的自律意識和能力,通過疏導,能緩解出獄人員的心理衝擊,為其逐漸適應社會生活搭起一個過渡的橋梁。因而,筆者認為,在司法實踐中,應限制減刑,多適用假釋。
  (馬爾地夫原標題:應多適用假釋限制減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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